摘要:俄罗斯宪法法院09年11月19日宣布,延长死刑暂缓执行期直至俄联邦会议批准废除死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认可,在2010年后不再使用死刑。
富人比穷人热衷于保留死刑—俄罗斯废除死刑
冯文和
俄罗斯宪法法院
俄罗斯1996年加入欧洲委员会后宣布对死刑暂缓执行并承诺彻底废除死刑。宪法法院院长瓦列里·佐尔金19日宣布,在俄联邦会议批准废除死刑前,死刑暂缓执行期一直有效。“这是最终决定,不可上诉,”佐尔金说,废除死刑是不可逆转的进程,这符合俄罗斯国际承诺和全球趋势。这意味着,事实上,俄罗斯已彻底废除了死刑。
在文明的现代为什么还保留着死刑呢?死刑的意义是什么?死刑是否有足够的理性?这些问题的答案并不是那么清晰的,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和考察。关于死刑立废,有五种观点,第一种是肯定死刑的犯罪威慑论、第二种是肯定死刑的报应论,第三个是死刑能平民愤。第五种是废除死刑的犯罪预防论。
目前我国保留死刑主要依据就是相信死刑能阻止恶性犯罪――“杀鸡给猴看”的震慑作用存在,以及中国民间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原始报应论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统治者技巧。
一.“杀鸡给猴看”――威慑犯罪论
谁都害怕死刑惩罚,面对死亡,几乎所有人都会恐惧(只有革命者能够微笑),问题是,在“死刑恐惧”与“杀人行为”之间能否建立起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死刑恐惧能否阻止杀人行为?死刑恐惧能够阻止杀人行为的理由没有一个是实证性的,就是说没有一个证据证明这一点,可是为什么很多人却还要相信这个论点呢(见我的网络调查《新加坡处死刑世界第一》中的评论帖子)?而且国人几千年来一直就相信,甚至是非常坚定地相信着:死刑能够阻止杀人等恶性犯罪。原因何在?原来这种坚定的相信不过是来源于每个人对自己内心感受的评估:任何一个人想到死亡都会恐惧。这种恐惧根本不需要证明,因为它就在每个人的心中,他自己最清楚自己有多恐惧。这种恐惧是真实的,真实到没有人会去怀疑,甚至可以通过现代医学手段检测到他的恐惧(比如,大量的肾上腺素的产生)。但是人们没有进一步思考恐惧和杀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逻辑上的,便得出“死刑能够阻止杀人”这一错误结论。
1.死刑恐惧和杀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我怕死,故推断:你也怕死,大家都怕死。接着推断:因为怕死,所以不去杀人。即:
(一).人人都怕死;
(二).因为杀人必死;
(三).所以人们不杀人。
论证看起来很严格、很正确,然而,其中隐藏着问题,这问题就在于“因为怕死,所以不去杀人”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这种论证暗含着假设:杀人者在杀人时,象一个哲学家那样平静而理性的分析:我为什么要杀人;怎么杀人;杀人的后果;关于杀人的法律规定;成功逃脱死亡惩罚的概率;逃脱过程中内心的承受能力;杀人和死刑之间的关系等等,经过这一系列思考,就会因为害怕死亡惩罚而不敢去杀人了。
可是,有几个杀人者在杀人前能做到这样理性的思考呢?我们承认如果杀人者在杀人前做了上述思考后,恐怕绝大多数会放弃杀人,当然,可能还存在一部分理性思考后还要“非杀不可”的人,这部分人杀完人也不会后悔,而是庆幸自己的杀人行为。我们把这放弃杀人的人和绝不放弃杀人的人都称为理性人。但是,杀人行为之前都会经过这样或类似的理性思考吗?
让我们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2.蓄谋杀人:
王某,一位化学博士,有一非常可爱的八岁男孩,一天,孩子在和邻居李家男孩玩时被李家男孩推下楼死亡,王某悲痛欲绝,怀恨在心,开始筹划杀死李家的孩子进行报复。王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道理,于是开始安排后事,先是和妻子离了婚,然后,把自己的所有财产都给了亲人,并办理了赠送财产的公证手续,然后买来了几种化学原料,开始自己配备剧毒氰化钾,准备在杀人后自杀,为了保险还改造一把发令枪,准备在吃完氰化钾后再向自己头部开一枪,一切准备就绪,王某便按照计划成功地实施了杀人(掐死了李某的孩子)。但是,却突然发现随身携带的氰化钾找不到了,而指向自己头部的枪怎么也打不出来,很快被制服。后来审讯问道:杀人偿命不知道吗?王某笑着说:“知道,我正准备把命偿给他时,你们来了”。当问道:是否后悔时:王某坚定地答道:“不,我已经思考了很久了,各种后果我都想过了,现在我成功了,只是没有能把自己也按计划杀死,不过没有关系,反正也是死。”
这种人,是理性的杀人者,他理性的面对死亡。死刑恐惧对他根本没有用(也许社会关注或心理医生帮助倒可能有阻止作用,当然,这种人不是司法上的精神病人,他属于法律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
这种理性的蓄谋杀人案件只是杀人案中极少一部分。我称他们是“完全理性杀人者”,他们不受(或几乎不受)死刑惩罚的影响。
3.突发式激情杀人
张某,一直是个守法公民,很爱他漂亮的妻子和3岁的孩子,一天他出差回来,拿着给妻子买的衣服和首饰高高兴兴回到家里,却发现妻子和一个男人赤身裸体媾和,于是操起一块化石(张某是个化石收藏家)砸向那个男人和妻子,至两人当场毙命。事后张某十分后悔,痛苦,觉得杀了两人实在是不该,但事已至此,只有求早日伏法,以此谢罪。
这种杀人,完全是冲动杀人,而不是理性思考后的杀人。这样的杀人行为难道是死刑恐惧能起作用的吗?还别说死刑,就是灭其九族,也不能阻止。事实上,大部分杀人案件都属于这样的突发式激情杀人情形。
上述两案都是属于死刑恐惧和杀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的,而两者之和则是占据了杀人案件的大部分。在杀人案中,只有很少一部分属于理性蓄谋杀人者,这部分人放弃了实施杀人,所以,如果说死刑恐惧能阻止杀人,也就这部分人(其实理性蓄谋杀人者放弃杀人可能是多方面原因,真正仅仅是因为死刑恐惧而放弃杀人的可能还要更少)。
世界当代的死刑废除和恢复国家的杀人案件向人们展示这样事实:杀人案件没有因为废除死刑而增多;也没有因为恢复死刑而减少。这从实证上表明:死刑与杀人之间可能没有因果关系,即死刑不能消除和减少杀人。(见我的《死刑阻止不了小个子杀人(图)-死刑威慑是臆想》)
4.死刑诱发恶性“续杀人行为”
由于一个非理性行为导致冲动杀人,又由于对死刑的恐惧导致理性的“续杀人”行为,就是说,冲动杀人后,当事人充满死刑恐惧感和绝望感,有些人就可能想:反正也是死刑,干脆就多杀他几个(“杀一个够本,杀两个就赚一个”的俗语连几岁的孩子都会说)。这种案例常常是极度杀戮,几乎是见谁杀谁。(杀人者连五岁以下的孩子甚至婴儿都不放过的例子太多了)
5.死刑不能阻止非理性的杀人
死刑的威慑力是想象出来的,是一种幻想和迷信。没有证据证明保留死刑会减少犯罪,更没有证据显示废除死刑会增加犯罪。
二.“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惩罚报应正义论
报应论认为死刑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手段,因而是正当的。
1.杀人与死刑在所剥夺的价值的对应正义
洛克主张:生命权是一种自然的权利,不能剥夺、不能转让、不能放弃。尽管包括生命在内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但可以丧失,因为你的生命不被剥夺是以你不剥夺他人生命为前提。若你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则你就丧失了自己的生命权。他从杀人与死刑在所剥夺的价值的对应性的角度证明了死刑的存在是正当的。
2.刑罚造成的损害应该与犯罪所造成损害对应正义
康德的报应论认为:罪刑相适应是一种等害的对应,即你让他人失掉什么,你自己便失掉什么。你偷了别人的东西,就是偷了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你自己。刑罚所造成的损害应该与犯罪所造成损害对应。他认为死刑是社会正义得到实现。
3.杀人偿命――“一命还一命”的正义
黑格尔的报应论与康德在具体主张上有分歧。原则上,他反对康德的等害报复主义,但认为侵害生命的情况是例外。没有任何东西和生命是等价可兑换的,但生命与生命是等价的。所以处死杀人者是正当的。
三位大师从报应的角度是这样论证死刑的正当性的:死刑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它所剥夺的权益与杀人所侵害的权益是相对应的。他们认为死刑与杀人具有等价对应性,符合罪刑相适应的要求。
4.报应论就是复仇论
这种报应论,实际上,就是复仇论,报应论是带上“正义假面具”的复仇而已,它和“同态复仇”的差别仅仅是前者是个个人,后者是国家而已。(我将专文批判这三位大师的观点)
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统治者的统治手段
对待那些本不够死刑,但是“民愤极大”的罪犯,不是严格按法办,而是死刑严惩,因为杀了他们就可以平息民怨,那么当民怨严重时,弄几个替死鬼杀了,把怨恨减轻或平息掉难道不会发生吗?,
1.下达死刑指标
下达死刑指标的事你听说过吗?你相信有这种事吗?问问年龄较大的人吧。(前几年去某公安局办案,一个警察和我抱怨:你也得为我们着想一下,我们得完成指标呀。当然他说的指标不是指处死指标而是办案指标)
2.舆论判刑
舆论要盯上罪犯,那罪犯又极具典型价值,那么,法院判决不受舆论影响(比如在美国)几乎是不可能的。刘俑如果没有媒体的死缠烂打,被处死的可能性有多大?(前几天,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朋友还在问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刘俑,你去旁听没有?我告诉他,我找了能找的所有关系,也没能获得旁听机会,我就在离法庭几百米的地方关注着这个案子,并目睹了载着刘俑的车去火葬场执行死刑。)
3.百姓审判代替司法专业审判
百姓愤怒,认为这个人该死,那就处死吧。而不是依法判决。河南郑州有个公安局长叫张金柱,开车发生一起“肇事案”(一死一伤)。据说这家伙坏的不得了,老百姓恨透了,结果,被判了死刑,命没了。其实和这起案子很相似的发生在平顶山的另一起案子,肇事者只是获得四年有期徒刑。
四.复仇快乐论
另外,还有一种快乐的复仇论,就是说,复仇能够给人带来快乐。
1.罪犯的痛苦能带来活着的受害人和受害人亲人的复仇快乐
刑罚的英文pain,意思就是痛苦,就是说刑罚就是让其痛苦,痛苦的程度根据所犯之罪的而相适应的。让其痛苦,他必须得活着,否则怎么痛苦,所以死刑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也应该被取消。人死了,无所谓痛苦,所以,死刑根本不是增加罪犯痛苦的最重要的方式。活着的人才有快乐和痛苦的感觉,终生监禁才是让罪犯痛苦的最佳方式。
2.给整个社会带来复仇快乐
如果大众从死刑中获得快感(就像那个作家莫言的小说 “檀香刑”里的变态受众?),我们就应保留死刑的话,那干脆把雷锋毙了,以增加社会快乐。这当然是荒唐的,可是就是有人这样来维护死刑制度的。
3.死刑惩罚的不是罪犯
任何一个正常的人,看到他的同类(即便是这个同类杀了人)被处死刑,都会是恶心的。
死刑让人恶心,死刑惩罚的不是死刑犯本人,而是死刑犯的孩子、家庭、亲属、甚至是那个必须承担义务的周围的人们(包括被害人)、甚至大众。而被害人的亲属内心就一定快乐吗?
五.惩罚是为了阻止犯罪
边沁和贝卡利亚反对死刑,提出以终身劳役代替死刑。他们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预防犯罪,这里有两个意思,一个是防止罪犯本人再犯罪,另一个是告戒别人不要犯罪,否则你的快乐将被减少,甚至被大量剥夺(当然不是全部被剥夺,也就是不会剥夺罪犯的生命)。而报复论是要消灭肉体,一个人被消灭了,也就无所谓痛苦和快乐了。
1.国家的权力是人民给的
国家的权力是哪来的?这个权力是每个自然人(公民)以契约的方式授权给国家的,自然人为了避免长期处在人与人的争斗的丛林法则状态,于是让出一部分权力与自由出来,再选出一些人依被授予的权力来行使“国家权力”。这个权力必须确保订立契约的全体公民不受任何侵害。但其有些权力行使是有条件的,这就是不能超过自然人所让出的权力限度。贝卡利亚认为“人们只愿捐出为了令其他的人同意其能任意地处置所剩下的部分所必须要交出之最少限度的自由”,而生命权并不在此限度内,因而死刑是不正当的。死刑违背了契约的本质。简单说,你不会签订一个剥夺自己生命的契约。
2.刑事司法可能在错误危险中
无论法律制度怎样完善,错误有时是难免。其他的刑罚,即使判错,也还有平反及补偿的机会。但是,若被错误处死,便无法挽回。要是佘祥林当年被处死了,会怎么样?(佘祥林妻子失踪后,发现了一个腐烂的尸体,然后有人说这个就是他的妻子,然后办案机关认为就是他杀的,然后就是刑讯逼供,然后就是判死刑。还好二审湖北省高院给他留了一条小命,在他服刑的第11年,他的妻子回到了家中。这才无罪释放了他。还有“昆明警察杜培武杀人冤案”、“营口李化伟杀妻冤案”,他们还算幸运,都找到了真正的杀人者,得以清白,最幸运的是没被立即执行。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中的聂树斌可就没这么幸运,真正的凶手找到了,可是聂却已经被执行了。)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审判会引导社会的行为,影响社会价值取向和社会的行为方式。不良的审判其危害远远大于犯罪本身。
制度的局限性,人的弱点等都无法保障彻底避免这样的错误,而这种错误一旦发生就无法挽回,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废除死刑。(参见我的《司法错杀邱兴华与邱兴华杀10人哪个危害大?》)
六.减少杀人等恶性犯罪的途径不是死刑
死刑阻止不了杀人,死刑只会侮辱人的尊严,让人恶心,死刑减少整个社会的快乐,死刑是与文明相悖的野蛮行为,死刑是统治者掩盖无能的隐藏的幕布。减少杀人的途径不是死刑,减少恶性犯罪的途径也不是死刑。减少杀人等恶性犯罪的途径是
1.通过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提高道德和法律意识;
2.关爱弱势人群;
3.关爱每个人心理健康;
4.让每个人的生活都有基本保障(吃饭、住房、性交、医疗、教育);
5.建立公平和平等的社会机制;
6.提高整个社会的快乐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杀人等恶性犯罪,而死刑是不可能减少杀人等恶性犯罪。欧洲国家已经全部废除了死刑,所有发达国家除美国和日本外,也都废除了死刑,我国的香港和澳门也已废除了死刑,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加入了废除死刑的行列。到2007年为止,只有几十个国家保留死刑,而且很多死刑也都是摆设,就是说很少判死刑,判了死刑也并不真正执行死刑或极少执行死刑(比如日本)。
新加坡在1996-2000年间处死了112人,平均每百万人处死6.4人,从而成为世界上排名第一。同期中国处死10275人,平均每百万人处死1.65人。
平均每百万人处死人数世界排名:
1.新加坡: 6.4―――――(处死112人
2.沙特阿拉伯: 4.46――― (处死446人)
3.白俄罗斯: 2.48―――― (处死130人)
4.塞拉利昂: 2.36―――― (处死59人)
5.约旦: 1.96―――― (处死51人)
6.伊朗: 1.76――― ―(处死559人)
7.中国: 1.65――― ―(处死10275人)
8.吉尔吉斯斯坦:1.56― ―――(处死39人)
9.中国台湾: 1.22―――――(处死133人)
处死总数世界排名:
1.中国:―――――――― 处死10275人
2.伊朗: ―――――――― 处死559人
3.沙特阿拉伯:――――― 处死446人
4.美国:―――――― ――处死370人
5.刚果民主共和国――― ―处死236人
6.中国台湾―――――― ―处死133人
7.白俄罗斯:―――――― 处死130人
8.埃及:― ―――――――处死124人
9.新加坡: ―――――― 处死112人
“中国执行死刑的数字在实际上可能会更高:在其不被解除列为国家机密之前,该数字不会为人所知。”(见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165-168页) (见我的《新加坡处死刑排世界第一》)
废除死刑,到了我们改变两千年思维错误的时候了,废除死刑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
七.死刑不平等
1、死刑尴尬
如果不废除死刑,我们将面临“死刑尴尬”,所谓死刑尴尬就是依照中国的法律是死罪,而依据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不够成死罪,(比如逃到荷兰的温州副市长杨秀珠、逃到美国的案涉资金高达4.82亿美元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回国后只判了12年有期徒刑;逃到加拿大走私几百亿的赖昌兴。这些人如果在国内恐怕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大吧,可是一逃到西方发达国家就等于免于死刑了)则会出现国际法中的“死刑不引渡”的现实,为了确保引渡成功,引渡国必须承诺不判死刑。这样就会出现:贪官只要逃到这样的国家,就实际上被免除了死刑,而没有逃跑的贪官照例被判死刑,这就违反了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当然,结果会诱发更多人的外逃(见我的《中国遭遇死刑尴尬-取消市地级官员死刑》)。
2、富人为什么比穷人反对废除死刑
很多人以为富人应该比穷人更加赞成废除死刑,而事实上正好相反,研究结果显示:
“强势群体对死刑的支持要比相对处于弱势的群体更高一些。例如,在美国,与黑人、穷人、女人、民主党人及自由主义者相比,白人,富人,男人、共和党人及保守主义者对死刑的支持更普遍。”(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485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死刑主要还是对穷人
在中国,富人犯罪后,有几个可以利用的东西,一个可以用重金摆平死者家属或受害人(比如杀人案件)使得他们不去穷追猛打;二是可以聘请最好的辩护律师;三是由于腐败存在,可以用金钱和权力影响审判等等(见我的《富人比穷人更支持死刑-女人比男人更反对死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同海,受贿2个亿,只判了死缓。要是有人说“一个小偷因为偷了6台自行车而被枪毙”,你会相信吗(你对83年严打还有什么记忆,当然现在盗窃罪除了盗窃金融机构和文物外已经没有死刑了)?
八.试行取消市地级贪官的死罪,即判死刑而不执行:缓期执行
中国事,急不得。废除死刑也不能太急,一步一步来,改革吗,可以做做实验,比如,可以实行逐渐废除死刑的路子。先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特别是官员的经济犯罪,不妨从市地级以上官员开始做做实验。
1.这主要是依据张维迎先生的“给既得利益者补偿”的原则。
保留死刑权力在管理者手中,为了让管理者同意废除死刑,所以给其“期望补偿”-即如果某位官员未来犯了死罪可以免其一死,用这种“期望补偿”换取“渐进废除死刑”。
2. 中国的事要“渐进”不能急
第一步:延缓市地级以上贪官经济犯罪死刑的执行:即判死刑但不执行
第二步:废除市地级以上贪官经济犯罪死刑
第三步:废除所有经济犯罪死刑
第四步:废除除恶性预谋杀人之外的所有死刑
第五步:废除一切死刑
九、中国废除死刑的进步
1、最高法收回生杀大权
2、少杀
自2007年1月1日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死刑数量明显下降,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办结的死刑复核案件来看,不核准死刑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这意味着,如果死刑案件核准权不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部分人的脑袋可能就已经落地了。
十、废除死刑不是民主问题
民主可以决定很多事,但是有些不能由民主决定,属于科学的问题不能靠民主,比如“太阳是否从东边出来?”让大家投票,结果哪怕99%投了反对票,太阳还是会从东边出来。还有一种不能靠民主,就是人类的最低权力,比如生命权。如果由民主来决定生命权,那就可能出现“多数人暴政”。废除死刑,不需要民主,而是回归天赋人权。从已废除死刑国家的情况看,并不是大多数人赞成才废除,比如俄罗斯,据说还是有不低于半数的人不赞成废除死刑。事实上,在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对于死刑的废除,并不是付诸于全民公决,而是由议会来表决通过。英国国会于1965年通过废除死刑的决定时,国内民意测试显示有60%的民众支持死刑;而法国议会通过废除死刑决议时,赞同死刑的法国民众比例是很高的。
十一、废除死刑调查
1.同意“废除死刑”在回帖中打:赞同
2.反对“废除死刑”在回帖中打:反对
3.反对废除贪官死刑在回帖中打:坚决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