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死亡时间与继承
死亡时间与继承
冯文和
两个以上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时间的模糊性增加了遗产继承的难度,这就要从医学细节上进行区分,再结合其他证据,从而使这类案件的处理更加准确和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这一规定并未给处理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任何可以模糊的理由,往往纠纷的继承人会想法设法找证据,来把似乎同时死亡的细微差别找出,目的是有利于自己的继承。
有一案子,夫妻均被枪击而亡,妻子先被击中心脏而死,丈夫后被击中头部死亡。法医鉴定和其他证据能完全证明被击中的时间。两个人的继承人因继承问题诉至法院,一审认定妻子先死,丈夫后死,于是夫妻间发生继承。妻子的继承人上诉,二审法院,依据律师提供的关于脑死亡比心脏死亡的时间短的医学知识,认定丈夫先于妻子死亡,当然夫妻间亦发生继承,只是和前面正好相反。

死亡的时间和顺序问题,不能轻易下结论,应该细化。本案中妻子被枪击中心脏,经法医鉴定,虽先于丈夫被击中,但丈夫被击中头部致命部位的脑干,死亡的时间更短。故应是先于妻子死亡。
然而问题还可能出来,这问题与“死亡的法律标准”相关,如果采用“心脏死亡标准”,那么妻子可能先于丈夫死亡,如果采用“脑死亡”,那么可能丈夫先于妻子死亡。中国一直沿用传统的死亡标准即心跳呼吸停止,脑死亡立法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死亡时间导致的相关问题还会存在,继承只是其中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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