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复仇的社会价值和快乐奖赏

作者:冯文和2009-03-0522:28:23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科学痴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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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复仇是否对于人,人类社会具有积极意义。也许正是复仇的存在,才导致文明世界的合作秩序得以演化出来,道德法律秩序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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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复仇的社会价值和快乐奖赏

冯文和

多年以来,我一直反对复仇,把复仇当作是野蛮人的野蛮行为,对于人类社会没有价值,不应被推崇、容忍,或放任。但是近来有两件事促使对这种行为的再思考,一个是有关“复仇”的大脑神经机制研究成果,一个是杨佳杀六警察案(案情见附件)。它使我重新考察起复仇的价值问题,换句话说,复仇是否对于人,人类社会具有积极意义。也许正是复仇的存在,才导致文明世界的合作秩序得以演化出来,道德法律秩序得以实现。

一.复仇有利于合作秩序

“我们应该将复仇看作是人类的一种行为,而非病态、伦理丧失或是罪过。”美国迈阿密大学心理学教授迈克尔·克拉夫指出,“适当的报复有时可以防止更恶劣的行为出现,使复仇者达到心理的满足。”

最近的研究表明,利他惩罚(利他惩罚意为牺牲自我,使惩罚对象受到损害,但有利于第三的他者)在人类合作的演化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人们经常奖励他人的合作行为而惩罚背叛行为。在现代社会之前的数千年的历史中,人类社会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对背叛行为进行惩罚,社会秩序是通过个体的惩罚制裁来实现的。即便在今天的西方社会,很多规范仍然是靠个体的惩罚制裁来体现的。(参见恩斯特·费尔等:“利他惩罚的神经基础”,Science Vol 305,27 August 2004,1254-1258)

二.惩罚的代价

一个人对他人的惩罚是有代价的,有时这种代价还是非常大,甚至可能付出生命。那么为什么还要实施惩罚行为呢?

杨佳和他的带血小刀

表情凝重而平静,眼神迷惘而忧郁,仿佛旁若无人:

假如杨佳精神没有问题,又没有仇恨的理由,那么,怎么解释他的极度暴虐行为呢?显然不合常理,杨佳是否在派出所受到伤害,不得而知,知道的只是他的极度仇恨。但是,就算仇恨,作为一个正常人也一定会想到杀死六警察,那结果意味着什么?他为什么明知死罪还要这样做呢?杨佳有一句话:

“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辈子背在身上,那我宁愿犯法。任何事情,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他的确给了一个说法,然而,那“说法”实在代价太大,对于社会和他自己都是如此。但是,这是否就是在他的内心深处滋生的“正义”的一种表述?这“正义”给了他力量和勇气(换一个词汇,就叫“疯狂”)?假如他的头上当时带了一个核磁共振帽子,在大脑的奖赏区域是否发亮(快乐的时候,这一区域会发亮)?

三.复仇快乐

为什么人们在没有物质补偿的情况下还愿意惩罚那些背叛行为呢?因为个体从惩罚背叛的行为中得到快乐(大多数人对于背叛行为未得到惩罚都会觉得痛苦,而一旦公正得以建立就会感到快乐。许多民族的语言中都有“Revenge is sweet――复仇是愉快的”这样的格言或警句)。宁愿承担惩罚给自己造成的成本,也要进行惩罚的这一机制是进化的结果(人类的利他惩罚行为不是理性行为,也不是本能行为,而是情感行为,主要发生在主管情感的大脑边缘系统,尾核和壳核是主要执行者。人类因此具有自激励机制,就是说人类对背叛行为具有天生的否定与惩罚情感),就是那个“基因变异-自然选择”的结果(基因的变异可能诞生各种性状的生物,但是只有一部分在自然选择中保留下来),可是,惩罚者的惩罚行为会使自己的生存变得不利(惩罚成本存在),进化怎么会使具有这样性状的生物保留下来呢(按理说应该灭绝)?

人脑结构

我想,因为在惩罚中获得了快乐,而快乐能使免疫力提高,增强了身体抵御灾害的能力,这当然有利于自然选择,故这种性状被进化出来。同时,惩罚行为也会具有对周围的威慑作用,这种威慑可能又对其子代生存有利(群居性的结果)。

同时,惩罚背叛除了带来快乐,可能也能减轻痛苦(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痛苦的神经机制远远不如快乐那样清晰,单纯,个性化,客观化),而这也同样有利于生存。

四.刑罚的快乐属性

惩罚的神经机制可能揭示了刑罚的“快乐属性”:增加罪犯痛苦,使社会成员感到快乐。刑罚的方式主要是剥夺部分自由,剥夺部分财物,当然不应包括剥夺生命,因为死人是不会痛苦的。所以,死刑应该被禁止。这样刑罚就具有三个作用:一是预防再犯罪;二是警告威慑他人;三是增加社会快乐。

特别说明:本文只是探讨行为的社会价值和个体的快乐奖赏性,而无其他指向。最后,为在杨佳案中的所有死难者祈祷。

【附件】杨佳杀死六警察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佳于2007年10月5日晚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途经本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时,受到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依法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的来源。杨佳因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释明和劝导。杨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后,又提出补偿人民币一万元。杨因投诉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2008年6月26日,杨来沪后购买了单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泪喷射器等工具,并制作了若干个汽油燃烧瓶。

同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至本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前投掷燃烧瓶,并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闯入该分局底楼接待大厅,朝门内东侧办公桌前打电话的保安员顾建明头部砍击。随后,杨闯入大厅东侧的治安支队值班室,分别朝正在办公的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等四位民警的头面、颈项、胸、腹等部位捅刺、砍击。接着,杨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9层,在消防通道电梯口处遇见正在下楼的民警徐维亚后,持尖刀朝徐的头、颈、胸、腹等部位捅刺。后杨佳继续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上楼,在第9至10层楼梯处遇见下楼的民警王凌云,杨即用尖刀朝王的右肩背、右胸等部位捅刺。杨佳至 11楼后,在1101室门外持尖刀朝民警李坷的头、胸等部位捅刺。此后,杨佳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21层,在大楼北侧电梯口朝正在等候电梯的民警吴钰骅胸部捅刺。吴钰骅被刺后退回2113办公室。杨闯入该室持刀继续对民警实施加害。室内的民警李伟、林玮、吴钰骅等人遂与之搏斗,并与闻讯赶来的容侃敏、孔中卫、陈伟、黄兆泉等民警将杨佳制服。其间,民警李伟右侧面部被刺伤。

被害人方福新、张义阶、李坷、张建平因被锐器戳刺胸部伤及肺等致失血性休克,被害人倪景荣被锐器戳刺颈部伤及血管、气管等致失血性休克,被害人徐维亚被锐器戳刺胸腹部伤及肺、肝脏等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相继死亡。被害人李伟外伤致面部遗留两处缝创,长度累计达9.9厘米,并伤及右侧腮腺;被害人王凌云外伤致躯干部遗留缝创,长度累计大于15厘米,右手食指与中指皮肤裂伤伴伸指肌键断裂,李、王两人均构成轻伤;被害人吴钰骅外伤致右上胸部软组织裂创长为3厘米;被害人顾建明外伤致头皮裂创长为5.1厘米,吴、顾两人均构成轻微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

本文作者:冯文和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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